湖南省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澧检刑刑诉〔2019〕235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澧县,身份证号码:430723198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澧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澧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简化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0日21时05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湘******普通两轮摩托车沿古城路由西往东行驶至澧县**路段时,被澧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被告人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3.5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归案后,被告人刘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案件揭发经过、人口信息登记表、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结果单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3、鉴定意见;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西清、刘钦
2019年11月5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1378668****);
2、移送本案卷宗一册;
3、《量刑建议书》;
4、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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