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尧检刑检一刑诉〔2019〕258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301981********,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吉县,住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路**小区**栋**单元**室。2019年9月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临汾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汾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临汾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临汾市人民检察院于11月29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23日21时10分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酒后驾驶车牌为晋L****7小型汽车由东向西行驶至临汾市尧都区北外环路冷库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刘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68.7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国家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乔舸平
2019年12月2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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