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合高新检刑一刑诉〔2019〕1270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21995********,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工作单位:湖北**科技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县**镇**街道,现租住武汉市**区**城**栋**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轨道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5日21时左右,被告人刘某某饮酒后驾驶皖A**号吉普牌小型普通客车,从**县安丰镇沿高速公路行驶至合肥机场高速出口至合肥市长江西路,当日23时08分左右,当沿长江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山湖路交叉路口附近被执勤民警查获。后民警将被告人刘某某带至医院抽取血样。
经依法鉴定,被告人刘某某案发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8.5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归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证人王**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顾克
2019年11月28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刘某某被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光盘贰张;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壹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7.《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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