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英检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526261981********,壮族,初中文化,广西壮族自治区**县人,现住广东省英德市**镇**居**组(户籍地同上)。2013年1月23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英德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3年2月10日刑满释放。2020年4月2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英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2日本院继续对其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本案由广东省英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2日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2020年11月18日已依法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6日22时4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酒后无证驾驶粤R*****号牌小型轿车由英德市**镇**区**KTV往**KTV方向行驶,行驶至英德市**镇**KTV门口路段时,被人举报其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后被交警部门查获。经广东正义司法鉴定所鉴定,从刘某某的血液样本中检测出酒精含量为115.5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粤R*****号牌小型轿车1辆。
2.书证: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
3.证人证言:证人朱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血液中乙醇含量鉴定意见书;
6.勘验、检查: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7.视听资料:抽血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美容
2020年11月18日
(此页无正文)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15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碟二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
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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