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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贵州省平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平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塘检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性,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71984********,毛南族,小学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平塘县,住平塘县**镇**村**组**号,现暂住平塘县**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平塘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2日被平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本院建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22日晚23时26分,被告人刘某某酒后无证驾驶车牌号为贵JW****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平塘县**路0公里50米处(小地名:平塘县**街道办事处**街路口)时,被平塘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当场查获。民警将刘某某带到平塘县交警大队,经呼气式酒精测式仪测式,刘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07mg/100ml;后民警将刘某某带到平塘县人民医院进行血样提取。经贵州中一司法鉴定中心贵中一司鉴【2020】毒鉴字第1819号文书鉴定刘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60.6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气式酒精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人员核查情况、刘某某户籍证明等书证;2.被告人刘某某供述与辩解;3.贵州中一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4.被告人刘某某现场指认照片及指认涉案车辆照片;5.被告人刘某某被查获时视频等证据在卷。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我院审查起诉期间,被告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拘役3个月,缓刑3个月,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塘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王海燕  

                                               检察官助理 赵昌敏

2020年9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现暂住平塘县**房;联系电话182248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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