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未检刑诉〔2019〕625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031981********,汉族,大专学历,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路**号**楼**号,住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小区**号楼**单元**号。2019年6月1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未央区看守所。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某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20日17时5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陕A****9号金色讴歌牌小型车,在未央路印象城地下停车场行驶出场时,与王泽斌驾驶的陕A****2号白色奔驰车发生碰撞,致两车受损。公安机关出警后发现刘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遂将其控制并抽血送检。经鉴定,案发时被告人刘某某的血醇浓度为208.8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
2.查获经过;
3.户籍信息;
4.驾驶证、行驶证信息;
5.采血和查获现场照片;
6.行政处罚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7.血醇检验报告;
8.被告人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之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一个月至三个月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彩英
2019年6月21日
附:
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未央看守所。
2.案卷贰册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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