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英检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801199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广东省英德市**镇**村委会**组,现住广东省英德市**镇**路**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日被英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英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7日22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酒后驾驶粤86***号小型轿车驶入英德市公安局连江口镇派出所停车场内时因其涉嫌饮酒后驾车被派出所民警发现后报英德市交警大队连江口中队。英德市交警大队连江口中队民警到场后对刘某某进行酒精呼气检测,其呼气结果分别为184mg/100ml和222mg/100ml。经委托广东正义司法鉴定所对刘某某的血样进行酒精含量检验鉴定,结果为228.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等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对其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对被告人刘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范科威
2020年11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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