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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第一检察部刑诉〔2021〕Z1号_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平县院第一检察部刑诉〔2021〕Z1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341970********,汉族,群众,农民,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住魏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被广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14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5日20时55分,被告人刘某某醉酒后驾驶冀D**号小型轿车,沿邯大南线由西向东行驶至广平县胜营村东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对刘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后将其带至广平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样。后经馆陶县中医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刘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226.65mg/100ml,属醉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及到案情况说明、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酒精检测单、提取醉酒驾车嫌疑人血样登记表、现实表现等;

2.被告人刘某某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馆陶县中医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4.视听资料:被查获及抽取血样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亚召

2021年1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魏县**镇**村**号家中。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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