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曲检刑刑诉〔2020〕137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32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广平县,住肥乡区**小区,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曲周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8日被曲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曲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11日8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冀D**号小型机动车沿曲周县东环路由北向南行驶,当行驶至科伦塑业集团有限公司北50米处时,经巡逻民警对刘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发现刘某某呼气酒精含量超标,刘某某被当场查获。经邯郸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刘某某的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13.8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证明等;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4.酒精检测鉴定意见;5.查获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醉酒驾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
此致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高本祥
检察官助理:暴俊雨
2020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住处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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