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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起诉书)(公开版)_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满检一部刑诉〔2020〕1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11990********,汉族,群众,初中文化,保定市满城区石井乡**村农民。2020年3月6日被满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住本村。

本案由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5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冀F0****小型汽车沿保定市满城区保涞路由西向东行驶,行驶至满城区**路口处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4.3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破案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2.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4.抽血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万丽娟

检察官助理:李晨亮

2020年5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83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起诉书八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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