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认罪认罚)(公开版)_云南省武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武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二刑诉〔2021〕2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年*月*日出生,云南省武定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532329********031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20年10月2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武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住武定县**镇**村委会***村**号。

本案由武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30日21时5分,被告人刘某某酒后驾驶云E3S***号小型汽车行驶至京昆线3260公里100米处时,被公安机关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其静脉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99.45mg/100ml(乙醇\血)。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4、鉴定意见书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定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闫开林

(院印)

2021年1月12日 

附件:

1. 被告人现住武定县**镇**村委会***村**号;

2.案卷材料2卷,证据目录、《量刑建议书》各2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书》各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