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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危险驾驶、妨害公务案)_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2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123198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武强县**乡**村,捕前住本村**号。2019年12月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被武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涉嫌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经本院批准,被武强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按照公安部交管局、河北省公安厅交管局和衡水市交通警察支队部署安排,武强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在武强县境内开展逢“五”逢“十”交通违法专项整治行动。2019年11月25日中午,武强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秩序中队长耿某某带领两个执勤班组上路执勤,其中一个执勤点位于武强县东张庄桥头,现场执勤辅警王某某、李某某、张某某、杨某某,该四人均按规定着装,驾驶制式警车。2019年11月25日13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酒后驾驶米黄色万豪牌电动车沿武强县040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行驶至东张庄桥东100米处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执勤交警使用呼气式究竟检测仪对其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为131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执勤交警在依法告知刘某某检测结果后,刘某某对执勤交警称:“打一个电话就把你们办了。”随后刘某某情绪忽然暴躁,用手指执勤交警并冲执勤交警大声嚷叫,刘某某的婶子冯某某上前劝阻刘某某,刘某某拒不配合,后执勤交警依法对刘某某使用催泪喷雾剂,刘某某随后脱掉上衣摔在车上继续冲执勤交警嚷叫,执勤交警再次对刘某某使用催泪喷雾剂,刘某某脱掉鞋以后持鞋对辅警王某某进行殴打,随后刘某某被执勤交警强制带离到武强县医院进行抽取血样检测。经衡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从所送编号为20195-13431-1的刘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36.49mg/100mL。经衡水市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武强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送检(2019年11月25日查获)的“万豪”牌电动三轮车属于机动车范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信等;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耿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衡水市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执法记录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百七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强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康维

(院印)

2020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武强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1册和举证、质证提纲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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