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刘某某,曾用名刘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811992********,汉族,群众,大专文化,**矿**科工人,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古交市公安局东曲派出所,住古交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古交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1月11日被古交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9日被古交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古交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9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于2020年3月23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3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10月28日19时33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酒后驾驶晋A****W比亚迪牌小型轿车从广场小泥炉烧烤店门口到古交二院,后又行驶至建设路东曲派出所,刘某某作为当事人一方的朋友配合东曲派出所民警处理小泥炉烧烤店打架的警情,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东曲派出所民警通知古交市交警大队民警协助调查,经对刘某某进行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为152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经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73.75mg/100ml。
二、2019年10月28日20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东曲派出所民警处理小泥炉烧烤店打架的警情期间,刘某某因被举报酒驾一事,心生怨气,在东曲派出所值班室辱骂派出所民警、辅警,在派出所民警、辅警将其带往古交市公安局办案中心的过程中,刘某某拒不配合,阻碍执法,用头撞了辅警张某某的下巴,并踢了辅警张某某三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的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酒精含量为173.75mg/100ml,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古交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朝辉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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