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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危险驾驶、使用虚假身份证件案)_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刑诉〔2020〕127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232324198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海拉尔区****号,住海拉尔区**小**号楼**单元**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0日被呼伦贝尔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18日被呼伦贝尔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呼伦贝尔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9日19时51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酒后驾驶蒙E*****号白色炫威牌小型轿车,沿海拉尔区成吉思汗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天成公司门前路段时与道路中心隔离护栏相撞,导致护栏又与对向车道被害人孙某某驾驶的蒙E*****号棕色宝马牌小型轿车相撞,后被执勤交警依法查获。经鉴定,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161.30mg/100ml。

2020年9月12日10时3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蒙E*****号白色炫威牌小型轿车,沿海拉尔区成吉思汗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山水酒店路口时,被执勤交警依法检查,刘某某在执勤交警依法检查时出示了其购买的伪造的机动车驾驶证。

被告人刘某某于2020年2月19日被呼伦贝尔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海拉尔大队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清单;2.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户籍信息、驾驶证、行驶证查询结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调解书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呼气式酒精检测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察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公共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使用虚假身份证件驾驶机动车在公共道路上行驶,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百八十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应当对危险驾驶罪、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数罪并罚且其具有坦白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胡 永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羁押于呼伦贝尔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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