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公刑诉〔2017〕465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323196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全州县**镇**村委**村**号。2016年7月27 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 2016年8月3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7月27日0时4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酒后驾驶一辆无牌轻便三轮摩托车途经广州市花都区花城北路与凤华路交汇处路段时,与被害人毕某某驾驶的小客车(粤A8****)相碰撞,造成两车部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化验检验,从送检的被告人刘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份,含量为221.3mg/100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素君
2017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已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4163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各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