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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协助组织卖淫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19〕2456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221977********,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公安县**镇**街**号**栋**单元**室,因涉嫌组织卖淫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8年12月6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5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5日补查重报, 本院于2019年7月1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4月27日、2019年7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7月1日开始,被告人周某甲、皮某某(二人均已起诉)作为股东共同出资、经营位于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街道**路**号**广场**楼**层的的深圳市龙岗区**有限公司(对外称为**夜总会),先后聘请了同案人赵某某(另案处理)为总经理、黄某某(另案处理)为营销总监,招请了被告人何某某、黎某某(二人均已起诉)、刘某某、奉某某(另案处理)作为营销经理(实为与上述公司结成一定经济联系、管理女性陪客人员,俗称“妈咪”)入驻该公司,并招揽了多名年轻女性作为营销部长,对到该会所消费的男性消费者进行陪酒、陪唱(俗称“坐台”)以及外出卖淫(俗称“出台”)。**有限公司制订相关管理制度,营销部长上班统一穿着服装,遇警察检查时谎称与男性客人是朋友等理由以应对躲避查处。公司管理层与营销经理、营销部长通过对讲机、手机微信进行沟通联系,指派营销部长前往包房供男性消费者挑选,并每月向每位营销部长收取300元左右的管理费,同时营销部长每出台卖淫一次需向其营销经理上交270元人民币。

2018年6月8日晚,经群众举报,民警在**街道**路**号**酒店(深圳**店)抓获三对涉嫌卖淫嫖娼的男女,其中三名卖淫女均是**有限公司的营销部长。

2018年11月27日被告人刘某某在深圳市龙岗区**街道**路**号**室被抓获归案,同年12月6日被取保候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违法经历比对报告、**营业执照、微信聊天记录等;2.证人证言:证人周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为组织卖淫提供协助行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袁稀芝

2019年99

附:

1、本案卷宗十二卷;

2、 犯罪嫌疑人刘某某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4*******。

3、《量刑建议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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