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一部刑诉〔2020〕432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0103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巷**号**楼**号,现住贵阳市云岩区**栋**单元**。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被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涉嫌窝藏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2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窝藏、包庇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需补充证据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3月4日至2020年4月3日):因办案需要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次(自2020年2月21日至2020年3月6日、自2020年5月4日至2020年5月18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至案发,被告人刘某某在明知公安机关在抓捕涉嫌犯罪的王某某(系刘某某舅父)的情况下,仍为王某某藏匿、逃避抓捕提供帮助。在王某某逃往重庆藏匿期间,刘某某与王某某单线联系,听其指示为其看家并照顾家人、接管九州十里锦城工地、为其邮寄香烟,帮助王某某藏匿。2019年10月15日,被告人刘某某在贵阳市云岩区北京西路云上九州工地贵州民盛建筑有限公司项目部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等;
2.证人证言:证人严某某、毛某某、王某某、宋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电子证据:王某某与微信名“杨咪”联系记录截图十三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明知是犯罪的人而帮助其逃避公安机关抓捕,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窝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艳娟
检察官助理:申发华
2020年5月15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贵阳市云岩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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