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伊检一部刑诉〔2020〕271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2251977********,汉族,小学毕业,住河南省兰考县爪营乡**村**组。因涉嫌犯有窝藏、包庇罪,经伊川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6日被伊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窝藏罪,于2020年6月2日经本院决定,次日被伊川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洛阳市伊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包庇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8月31日第一次退回伊川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伊川县公安局于2020年9月29日补查侦查完毕后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9日侯某某(另案处理)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栾川县公安局上网追逃,被告人刘某某明知侯某某涉嫌犯罪,仍在兰考县帮助侯某某联系租住“**尚座”1003室,并用自己的身份证帮助侯某某办理手机卡。2020年4月23日洛阳警方到开封兰考县“**尚座”排查抓捕侯某某,被告人刘某某得知有公安机关到侯某某租住的地方排查后 ,将该情况告知侯某某。2020年4月24日凌晨刘某某又安排车辆把侯某某及其家人送至洛阳市洛龙区九龙山庄躲避。
2020年4月24日,被告人刘某某在爪营乡**村其家门口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在逃人员登记表等;2.证人李某某、刘某甲等人证言;3.辨认笔录;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隐藏处所、逃匿提供帮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窝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伊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耀勋
2020年10月29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伊川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起诉书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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