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鞍立检公诉刑诉〔2019〕56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303195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街**栋**单元**号,因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01年11月5日被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又因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07年12月21日被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于2013年9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8年11月16日被鞍山市公安局立山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2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鞍山市公安局立山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立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9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在国家依法取缔“法轮功”后仍进行传播“法轮功”活动,分别于2001年、2007年因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追究刑事责任,2013年被刑满释放后仍散发“法轮功”宣传品。2018年11月16日10时许,刘某某与许某某(另案处理)在鞍山市立山区**路**栋和**路**栋之间,向过往行人散发带有“法轮功”内容的宣传品,经群众举报,该二人被立山公安分局民警当场抓获。民警在刘某某的包内查获14份带有“法轮功”内容的宣传品,在刘某某家中查获15份带有“法轮功”内容的宣传品。经鞍山市公安局立山分局国内安全保卫大队鉴定,其随身携带及在其家中查获的带有“法轮功”内容的宣传品为法轮功违法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扣押决定书、清单及扣押物品照片、案件来源、立案决定书、抓捕经过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郭某某、许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法轮功违法物品鉴定意见;
5.搜查笔录:对刘某某住所搜查笔录;
6.视听资料:现场搜查录像视频、同步录音录像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杨景慧
检 察 员: 毕健宇
2019年3月14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鞍山市女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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