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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案)_朝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朝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朝县检刑检刑诉〔2020〕134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21196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20年3月10日被朝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朝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利用邪教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0日1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到朝阳县大庙镇胜利村发放“法轮功”宣传品时被公安机关民警当场查获。公安机关民警缴获刘某某发放给当地村民的疫情周刊3本;“法轮功”宣传单页1张,并在刘某某随身物品中查获明慧期刊疫情特刊(1)38本;明慧期刊疫情特刊(2)59本;明慧期刊疫情特刊(3)59本;“法轮功”贴纸12张;“法轮功”反宣品单页3张。当日13时许,公安机关民警在刘某某位于朝阳市**区****镇**店村**组20-1号住所**:明慧期刊4本;“法轮功”小册子51本;“法轮功”书籍43本;李洪志像1个;“法轮功”画4张;“法轮功”宣传单页150张;“法轮功”书签30个;“真善忍好”挂贴1个;移动可视EVD;便携音箱3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明慧期刊、“法轮功”书籍、宣传单页等;2.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信息等;3.证人朱某甲、杜某某、许某某等的证言;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搜查笔录;6.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朝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玉伟

检察官助理:孟菲菲

2020年10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刘某某现于居住地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涉案物品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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