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黄岛检一部刑诉〔2020〕247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5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9006195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路**号楼**单元301户,现住胶州市**街**号。2005年6月17日因携带并散发法轮功宣传品被山东省劳动教养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2007年9月14日因散发法轮功材料被淄博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零六个月;2011年11月18日因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胶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3年9月7日刑满释放。2019年10月16日因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胶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经胶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胶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胶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胶州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9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向胶州市**府**区**号楼**单元住户散发封面印有“金种子”、“真相明慧期刊”、“明白明慧期刊”、“天赐鸿福”、“明慧年历”等字样的书籍48册。在刘某某位于胶州市**街**号的住处,侦查人员依法搜查扣押印有“洪吟五”、“正见周刊”、“明慧周刊”等字样的书刊共30册。经鉴定,上述物品均系宣传“法轮功”内容的非法宣传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扣押清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搜查笔录;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曾因从事邪教活动被追究刑事责任,再次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实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菡菡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羁押于青岛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