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检一部刑诉〔2019〕33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4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811949********,汉族,小学文化,出生地湖北省黄冈市麻城市,系麻城市**有限责任公司退休职工,现住武汉市江岸区**大道**路**花园*栋*单元***室。因涉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行贿罪,于2019年3月25日被保康县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同年9 月20 日经本院决定刑事拘留,同日由保康县公安局执行。同年9月29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保康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保康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行贿罪,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同年10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2006年下半年,被告人刘某甲与武汉市*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某某、从事个体建筑业务的任某某三人商议拟承接武汉市普爱医院创伤治疗中心综合楼项目(以下简称普爱医院综合楼项目)。2007年初,刘某甲得知普爱医院拟将综合楼项目交由浙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承建,遂找到时任武汉市人民政府副市长的妹妹刘某乙,告知自己已与郑某某、任某某合作拟承接普爱医院综合楼项目,要求刘某乙给普爱医院相关人员打招呼。刘某乙同意并分别给时任普爱医院院长孔某某、代建公司即武汉某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总经理王某某打招呼。孔某某同意刘某甲等人以**集团名义承接该项目。2007年9月,**集团中标普爱医院综合楼项目,中标价款9390.9481万元(以下无特别说明均为人民币)。承接到该项目后,郑某某负责垫资和施工,任某某负责工地协调管理、刘某甲负责工程款结算核对方面的事务。2007年 10月,因施工进度慢、安全工程不达标等原因,普爱医院要求**集团更换现场管理人员及施工队伍。郑某某、任某某、刘某甲商议将该项目转包给**集团另一项目经理徐某某继续施工建设,徐某某同意后,由其工程项目部先后向郑某某的*甲公司、刘某甲和任某某共计支付人民币951万元,其中,刘某甲收受郑某某给予的人民币200. 68165万元。
二、行贿罪
2010年2月,被告人刘某甲为了承接武汉市结核病防治所结核病控制综合大楼项目(以下简称结防所综合大楼项目),通过时任武汉市副市长的妹妹刘某乙向时任武汉市卫生局局长林某某打招呼。*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项目经理王某某为承接该项目,亦通过关系向林某某打招呼,林某某转而支持*丙公司承接该项目。为不得罪刘某乙,林某某建议*丙公司给予刘某甲一定补偿。后王某某以260万元经济补偿为条件要求刘某甲退出投标,刘某甲同意退出投标,并接受王某某的260万元补偿款,其中1张10万元的欠条。2011年7月,刘某甲通过林某某给时任武汉市精神卫生中心院长陈某某打招呼,借用武汉市*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丁公司)资质,中标武汉市精神卫生中心急性重症精神科病房大楼改扩建项目(以下简称精神卫生中心改扩建项目)。2013年2月,刘某甲借用武汉市*戊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戊公司)资质,中标武汉市精神卫生中心急性重症精神科病房大楼改扩建项目室外道路及排水配套工程(以下简称精神卫生中心配套工程)。为感谢林某某在承接结防所综合大楼项目、精神卫生中心改扩建项目、配套工程等项目过程中打招呼,被告人刘某甲分4次送给林某某现金人民币25万元,林某某予以收受。其中,2011年5月在林某某办公室送5万元现金;2011年9月在武汉天地“四季恋”餐厅送给林某某10万元现金;2011年11月在林某某办公室送5万元现金;2013年2月在林某某办公室送5万元现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干部任免审批表、任职分工文件、施工合同、汇款明细及记账凭证、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刘某乙、孔某某、王某某、任某某、郑某某、林某某等证言;3.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及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通过其近亲属刘某乙的职务行为和职权影响,为*甲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郑某某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郑某某现金,数额巨大;刘某甲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林某某行贿,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第三百八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芳
2019年11月6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保康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
3.证人名单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