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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出售、购买、运输假币案)_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市中检公诉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6196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住资阳市雁江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于2019年6月6日被乐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乐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9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乐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于2019年8月19日向乐山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2019年8月27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底,被告人刘某某认识了出售假币的钟某某(另案处理)和罗某某(另案处理),刘某某与对方协商购买假币并确定每100元面值的假人民币交易价格为人民币12元。后付某某(另案处理)、钟某某等人前后多次赴资阳市与刘某某商谈或进行假币交易。2018年8月16日,刘某某安排姚某某(另案处理)与付某某、钟某某等人在资阳“莲花”加油站,按约进行了总额为25万元的假币交易。2018年8月25日7时许,付某某和钟某某驾驶川L*****白色“比亚迪”牌商务车按约再次前往资阳市与刘某某进行交易,在乐山市市中区乐青路(通江)高速路口被民警挡获,民警从川L*****车内搜查出总金额为36万元的疑似假人民币,经鉴定该疑似假人民币为假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购买伪造的货币,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购买假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晓彬

2020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乐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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