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社检二部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刘某某,曾用名刘某甲,绰号无,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12319********,汉族,大专,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郑市**镇**庄**号,住河南省新郑市**镇**庄**号。
该刘于2014年9月17日,因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被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于2017年10月30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新郑市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缓刑6个月。因涉嫌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于2019年12月28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1日,经社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社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刘某某被羁押于社旗县看守所。
本案由社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招摇撞骗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4月24日退回公安机关第一次补充侦查。2020年5月24日,公安机关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招摇撞骗罪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因公安机关未按照补充侦查提纲内容补充侦查,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第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于2020年7月24日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1月到2011年10月期间,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在法人为韩某某的南阳市**养殖有限公司负责社旗县**处建设的养殖项目工程的质检工作时,向他人谎称自己是济南军区文职正团级干部,并在日常质检工作中身着军装、驾驶一辆悬挂假冒军牌为济26079或济26097的墨绿色轿车,手持假的军官证件骗取被害人杜某某、赵某某、李某某、周某某以及工地其他人员的信任,致使李某某、周某某二人分别被骗取工程保证金20万元、18万元,共计38万元,违法数额巨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工程施工合同、南阳市**养殖有限公司出具的收据、南阳市**养殖有限公司会计段某某的银行明细等书证;2.证人韩某某、赵某某、杜某某、段某某等证人证言;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穿戴军人服饰、悬挂军车车牌、使用伪造的军人证件冒充军人身份实施欺骗活动,骗取被害人李某某、周某某工程保证金38万元,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涉嫌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社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海山
检察官助理:马忠豪
2020年8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社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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