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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公民个人信息案)_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历城检一部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9111997********,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镇**村**号,住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街道**期*-*-**,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嫌疑,于2019年9月30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5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份至9月份期间被告人刘某某通过在暗网发布钓鱼网站链接、利用暗网平台上的发帖漏洞窃取及收受他人发送的数据等方式非法获取公民信息490余万条,并将部分数据出售牟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网络在线提取工作记录、电子证据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采取窃取、收受等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向他人出售,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淼淼

2020年2月20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济南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10张,移动硬盘1个。

3.涉案苹果笔记本电脑、移动硬盘等现扣押于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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