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231981********,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某某镇某某村农民。2019年4月14日被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7号由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保定市满城区看守所。
本案由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6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期间,本院于2019年7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2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假冒注册商标的纸制品等;2.书证:户籍信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情况说明、破案经过、银行交易流水、商标注册证复印件、保定市满城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等;3.证人杨某某、葛某某、王某某、司某某、何某某、张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未经“心相印”、“洁柔”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其行为触犯刑法第二百一十三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周茜
张园园
(院印)
附: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在保定市满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起诉书8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