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Z1664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198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4452211989********,户籍地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镇**村**路**号,现居地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路何**楼**栋**房。因假冒注册商标嫌疑,于2020年1月1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假冒注册商标罪,经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18日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刘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告知被害司**公司、**公司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刘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我院于2020年5月11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同年6月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至2020年1月期间, 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经营牟利为目的,以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路**楼**栋**房、**山庄**号**房等地为经营点,在没有取得轩尼诗、马爹利等洋酒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非法接受犯罪嫌疑人张某某、贺某甲、贺某乙、郭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打码、贴标的加工委托,利用自备的打码贴标机器,为犯罪嫌疑人张某某、贺某甲、贺某乙、郭某某等人灌装的假冒洋酒非法贴标、打码,并收取手续费牟利。
2020年1月14日案发时,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在布吉街道**路**楼**栋**房、**山庄**号**房现场缴获轩尼诗洋酒8瓶、贴标打码机器两部、标签及标签纸一批。
侦查过程中,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依法核实了被告人刘某某为他人贴标打码、非法生产假冒洋酒的获利情况。核实:2018年4月至2020年1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通过微信共收取犯罪嫌疑人张某某、贺某甲、贺某乙、郭某某等客户支付的费用共计人民币150961元,其中10万元是贴标获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抓获经过、身份材料、提取笔录、未授权证明、注册商标证、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截图、收款统计记录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贺某甲、贺某乙、郭某某等人的证言及辨认笔录;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结论:价格证明、侵权产品鉴定;5、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图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芳
二0二0年六月二十八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在龙岗看守所;
2、本案卷宗五册;
3、《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4、随案移送物品:手机2部、假冒轩尼诗洋酒9瓶、制酒机器2部、瓶盖7个、商标标贴541张等(详见随案移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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