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掇检刑诉〔2019〕83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8001963********,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现住湖北省沙洋县**镇**村**组**栋。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8年12月17日被荆门市公安局月亮湖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荆门市公安局月亮湖分局执行。
本案由荆门市公安局月亮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3月6日至4月4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19年2月25日至3月11日,自2019年5月5日至5月1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2月10日,被告人刘某某在荆门**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看中一辆英菲尼迪越野车,并提出办理车贷分期还款,同时支付了4万元的订金。因刘某某想提前用车,**公司同意其支付全款后提车,同时协助刘某某向银行申请车贷,待银行放款后再将刘某某支付的车款予以返还。2014年2月11日,刘某某向杨某某借款70万元支付了全款。2014年2月26日,刘某某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石化支行申办了一张卡号为62223300086*****、初始授信额度为1元的信用卡。3月18日,经刘某某申请后该卡临时额度被调整为80万元。2014年3月19日,刘某某使用该卡透支购买了一辆英菲尼迪越野车,并约定分期还款。2014年3月20日,**公司向杨某某账户转入66.408万元,退还了刘某某前期支付的车款。被告人刘某某2015年6月10日开始逾期不还,其逾期透支金额25.8513万元。经发卡银行工作人员多次催收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
2014年4月18日,被告人刘某某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热电厂支行申办了一张卡号为42702000188*****、初始授信额度为1元的信用卡。5月8日,经刘某某申请后该卡临时额度被调整为25万元。2014年5月9日,刘某某使用该卡透支购买了一辆汉兰达越野车,并约定分期还款。2015年4月10日开始逾期不还,其逾期透支金额15.9131万元。经发卡银行工作人员多次催收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分行提供的刘某某申请信用卡账户详细信息、银行交易查询记录、账户催收资料、刘某某的户籍信息资料等书证;2.证人姚某某、王某某、杨某某等8人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利用办理的信用卡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孔磊
代理检察员:朱玲
2019年5月10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荆门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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