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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一部刑诉〔2020〕100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27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福建省南靖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靖县,现住福建省南靖县**路**号。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3月2日被南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3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2月2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3月28日至2020年4月1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6月至2015年9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在黄某某、林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先后使用两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以两人的名义申请办理浦发银行、农业银行及平安银行的信用卡各一张,并使用上述信用卡进行刷卡消费和套现用于日常生活消费及经营商铺,至2015年9月,合计结欠本金人民币82963.99元未归还。其中,户名黄某某,卡号62222800********的浦发银行信用卡截止2015年9月15日合计结欠人民币14001.89元;户名林某某,卡号62283700********的农业银行信用卡截止2014年6月21日合计结欠人民币39605.07元;户名黄某某,卡号62215504********的平安银行信用卡截止2015年5月14日合计结欠人民币29357.03元。

上述银行均多次向被告人刘某某催讨欠款,刘某某不仅未归还上述欠款且采取停用在银行预留的手机号码等方式逃避追讨。后南靖县公安局于2018年7月16日对刘某某进行上网刑拘追逃并于2019年3月1日将其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说明、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在逃人员登记表,浦发、平安、农行信用卡交易明细及计算说明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林某某、庄某某、刘某甲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靖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庄丽容

检察官助理:刘瑞芳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本案卷宗材料叁册;

3.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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