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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红检公诉刑诉〔2020〕9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923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永靖县,系甘肃省永靖县**镇**村**,住本村**社**号。2019年9月25日被杭州铁路公安处杭州站派出所民警抓获,并临时羁押于杭州铁路公安处看守所,于2019年9月30日被兰州市公安局红古分局民警押解回兰,2019年10月30日经我院批准被兰州市公安局红古分局逮捕,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三看守所。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红古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12月27日至12月31日期间,在兰州市红古区海石湾镇,被告人刘某某在为被害人王某甲代办中国建设银行信用卡的过程中未经持卡人同意,透支被害人王某甲中国建设银行信用卡内48256元用于赌博,后在被王某甲发现后索要34000元,剩余14256元无力偿还,采取搬离住所,拉黑当事人微信的方式躲避还款。

2、2018年1月20日至1月25日期间,在兰州市红古区海石湾镇,被告人刘某某在为被害人王某乙代办信用卡的过程中,未经持卡人同意,透支被害人王某乙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内10115元,透支被害人王某乙兴业银行信用卡内13803元,均被其用于赌博挥霍,后采取搬离住所,变更通讯号码的方式躲避法律还款义务。 2019年3月,被告人刘某某得知被害人王某乙向公安机关报案,遂通过微信退还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及辩解;2、证人证言;3、被害人报案材料及陈述;4、辨认笔录及照片、银行流水、户籍证明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未经持卡人同意,非法透支他人信用卡内资金,用于赌博挥霍,数额达38174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依法提起公诉。

此致

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党仁霞                     

2020年4月29日

附:案卷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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