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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信用卡诈骗案)(公开版)_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榆区检诉刑诉〔2017〕583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01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住榆阳区**号,无业。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6年12月23日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网上追逃,2017年2月28日被延安铁路公安处米脂站派出所抓获羁押于米脂县看守所,同年3月7日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9日被取保候审,同年9月7日经本院决定后被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7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3月份,被告人刘某某用自己的身份证在中国银行榆林分行申请办理了一张信用额度为2万元的信用卡,进行个人消费,2015年信用额度修改为12万元。截止2015年7月8日,被告人刘某某超过规定期限累计透支消费本金共计114400元,且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已将透支本金全部向银行归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银行卡交易明细单等书证;

2.证人师蕙、庄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信用卡恶意透支,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王谦
检察员:马媛

2017年9月20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住榆阳区**号,联系方式1303898****。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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