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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信用卡诈骗案)(公开版)_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楚市检刑检二刑诉〔2019〕547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3271969********,汉族,初中,四川省攀枝花市人。现住楚雄市开发区**幢**单元**室。因涉嫌信用卡诈骗,于2019年3月26日被楚雄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决定,于2019年10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四川省攀枝花市看守所。

本案由楚雄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17日、12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于2013年2月8日在中国银行楚雄州分行办理了一张信用卡。自2018年10月起逾期不归还欠款,经中国银行楚雄州分行2018年10月26日、11月26日两次书面催收,被告人刘某某仍未归还透支款项。经中国银行楚雄州分行统计,截止2019年1月14日被告人刘某某透支逾期本金合计142375.39元。2019年3月26日刘某某到楚雄市公安局投案,并偿还了全部透支款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在案为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并且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楚雄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跃萍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四川省攀枝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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