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淮开检诉刑诉〔2020〕136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91989********,汉族,本科文化,淮安**装饰有限公司市场部经理,户籍所在地淮安市洪泽区,住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区**号楼**室。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淮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6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至2019年5月,被告人刘某某向贾某某、齐某某、王某某(均另案处理)出售含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文景君庭等小区在内的公民个人信息7462条,违法所得共计21700元。期间,被告人刘某某还多次向贾某某以购买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1673条。具体分述如 下:
1.2019年3月28日、4月3日、4月4日,被告人刘某某向贾某某出售淮安市融侨官邸、钱隆城、郁金蓝湾小区公民个人信息共计4691条,违法所得5600元。
2.2018年11月9日、2019年1月4日、3月6 日、3月26日、5月9日,被告人刘某某向贾某某出售淮安市融侨悦城等小区公民个 人信息数条,违法所得10500元。
3.2018年10月30日、11月2日,被告人刘某某向王某某出售淮安市中南世纪城、中央华府小区公民个人信息共计472条,违法所得1600元;
4.2019年5月17日、5月22日、5月30日,被告人刘某某向齐某某出售淮安市金地中心、文景君庭、承德公馆、云河湾小区公民个人信息共计2299条,违法所得4000元;
5.2018 年 10 月、 11 月 10日、2019 年 4 月 27日,被告人刘某某共以10100元价格向贾某某购买水韵天成、香格里拉五期等小区公民个人信息1673条。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于2020年4月15日被抓获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刘某某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齐某某、贾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淮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5.淮安市公安局电子数据检验鉴定中心提取的涉案业主信息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并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朱霞
检察官助理:杨叶
2020年6月30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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