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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崇检刑一刑诉〔2020〕359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06021987********,汉族,本科文化,个体装修,户籍地南通市崇川区**苑**幢**室。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至2018年2月,被告人刘某某为拓展业务先后从郭某某、张某某、邵某某、孙某某等人处获取小区业主公民个人信息,并向郭某某、张某某发送小区业主公民个人信息,共计85510条。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7年7月29日,被告人刘某某为拓展业务,与郭某某商定共享小区业主信息。当日,郭某某通过其QQ邮箱74263****@qq.com向刘某某QQ邮箱47775****qq.com内发送了名为“**里207”的文件,该文件中包含有业主姓名、联系方式、住址或者业主姓名、联系方式等内容的公民个人信息共计2350条;同日,被告人刘某某通过其上述QQ邮箱向郭某某的上述QQ邮箱发送了名为“回复:**里207”的文件,该文件中包含有业主姓名、联系方式、住址或者业主姓名、联系方式等内容的公民个人信息共计30554条。

2.2017年8月21日,被告人刘某某为拓展业务,与张某某商定共享小区业主信息。当日,张某某通过其QQ邮箱355275****@qq.com向刘某某的QQ邮箱47775****@qq.com内发送了名为“小区号码”的文件,该文件中包含有业主姓名、联系方式、住址或者业主姓名、联系方式等内容的公民个人信息共计15067条;同日,被告人刘某某通过其上述QQ邮箱向张某某的上述QQ邮箱发送了名为“回复:小区号码”的文件,该文件中包含有业主姓名、联系方式、住址或者业主姓名、联系方式等内容的公民个人信息共计21249条。

3.2017年10月,被告人刘某某为拓展业务,让其员工邵某某找寻小区业主信息。其后,邵某某联系到一位朱姓男子,被告人刘某某与该男子谈妥以5000元的价格从其处购买小区业主信息。同年10月20日、10月30日、11月22日,邵某某分别将其从上述朱姓男子处获取的小区业主信息通过其QQ邮箱83572****@qq.com转发至刘某某的QQ邮箱47775****@qq.com内,文件名分别为“转发:**山庄2”、“**最新小区”、“转发:**利1”,其中“转发:**庄2”文件中包含有业主姓名、联系方式、住址等内容的公民个人信息共计410条,“南通**小区”文件中包含有业主姓名、联系方式、住址或者业主姓名、联系方式等内容的公民个人信息共计12200条,“转发:**利1”文件中包含有业主姓名、联系方式、住址或者业主姓名、联系方式等内容的公民个人信息共计2685条。

4.2018年3月23日,被告人刘某某为拓展业务,向孙某某索取小区业主信息,后孙某某通过其使用的QQ邮箱220625****qq.com将名为“工作薄1”的文件发送至被告人刘某某的QQ邮箱47775****qq.com内,该文件中包含有业主姓名、联系方式、住址或者业主姓名、联系方式等内容的公民个人信息共计995条。

    2020年4月29日,被告人刘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刘某某的户籍资料、到案经过、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提取笔录、远程勘验工作记录、电子数据现场提取笔录等物证、书证;

    2.证人邵某某、孙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董某某、顾某某、魏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

    5.鉴定结论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金建伟

                                 检察官助理:孙贵斌

                                  2020年10月27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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