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刑检刑诉〔2019〕1219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长沙县,身份证号码4312021992********,苗族,大专文化,个体经营户,户籍在长沙县**镇**路**号,住长沙市雨花区**道**栋**房。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2019年6月13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经本院批准,同月22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19年10月17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11月15日公安机关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份,被告人刘某甲成立了长沙**科技有限公司,开始购买公民个人信息,准备利用“***”自动运行脚本软件套取相关平台发放的福利。期间被告人刘某甲通过网络购买公民个人信息达2800余万条。2019年4月份,被告人刘某甲与罗某甲、罗某乙(均另案处理)在长沙市雨花区**广场**栋**房合资成立“****”工作室,利用“***”自动运行脚本软件套取相关平台发放的福利,获利2591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微信截图、现场指认照片、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物证书证;2.证人罗某甲、彭某甲、罗某乙、彭某乙、邓某某、刘某乙、杨某甲、杨某乙、谢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电子证据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非法获取公民信息,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罚》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杜劲松
2019年12月2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在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4册;
3.《认罪认罚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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