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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越检刑诉〔2019〕1594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051989********,汉族,出生地为广东省广州市,文化程度大学,户籍地为广州市海珠区***村***号,居住地为广州市海珠区***园***房。2019年7月9日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广州市公安局越某某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越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于2014年2月13日在网站平台“猎头搜”以登陆名称为2213******@qq.com、用户姓名为S**注册成为会员,2017年5月通过网站平台分享、交换的方式非法获取**集团内部工作人员的公民个人信息,经司法鉴定共有11482条。2019年7月9日被告人刘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工作电脑等物证(照片),抓获经过等书证,现场勘验笔录、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告人刘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九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月伟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本案卷宗材料共3册、光碟4张;

3.缴获的工作电脑现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越某某分局,请依法判处。

4.认罪认罚速裁案件讯问笔录及认罪认罚具结书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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