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扎检一部刑诉〔2020〕Z252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1504261996********,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扎鲁特旗**镇第**居委会**委**组**号,现住址扎鲁特旗**镇第**居委会,无职业,政治面貌群众,2020年07月11日,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经扎鲁特旗公安局决定,被扎鲁特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 经扎鲁特旗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扎鲁特旗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扎鲁特旗看守所。2017年3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扎鲁特旗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
本案由扎鲁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初至2020年4月中旬期间,被告人刘某某通过微信在“扎鲁特旗信息网”发布消息称“收手机卡,每张50元, 7天后可注销”的信息,被害人李某甲、李某乙等10人看到该信息后使用自己身份证办理手机卡出售给被告人刘某某。被告人刘某某以每张手机卡50元的价格收购后,再以每张l40元至170元不等的价格出售给北京、云南等地的收卡人。截止案发,被告人刘某某贩卖手机卡计150张,违法所得19700元,非法获利10520元。被告人刘某某在得知被害人的手机卡因涉嫌诈骗被公安机关禁用后,将被害人的联系方式删除。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被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逮捕文书,微信支付交易记录、发货清单、刑事判决书等;
2.被害人李某甲等人陈述;
3.被告人刘某某供述及辩解;
4.视听资料:微信聊天主页、聊天记录截图,手机卡套餐截图等;
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违法所得1970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本案前有前科情况,应酌情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史晓辉
检察官助理:包苏亚拉
2020年9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扎鲁特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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