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安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聚众淫乱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被告人刘某某经营房屋装修公司,为找房源,2017年6月12日,其联系**橱柜老板吴某某(另案处理)索要安吉县城小区业主信息,后吴某某通过微信将名为“安吉小区资料—***”的EXCEL文件发送给刘某某,内含**、**等小区的业主信息,涉及财产信息1000余条。
二、聚众淫乱罪
1、2017年12月至2018年初期间,被告人刘某某与陈某某、柯某某(均另案处理)三人为追求精神刺激,满足自身不良的性癖好,通过微信联系事先约定的方式,多次在安吉县**街道**酒店、**大酒店、**小区*幢*单元**室刘某某家中进行三人共同性交的淫乱行为。
2、2018年9月至2019年8月间,被告人刘某某与陈某某、胡某(另案处理)为追求精神刺激,满足自身不良的性癖好,通过微信联系事先约定的方式,多次在安吉县**街道**酒店、小区*幢*单元**室刘某某家中进行三人共同性交的淫乱行为。
2019年7月31日,被告人刘某某经办案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刘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调取证据清单、小区物业名单、抓获经过、住宿情况查询清单、人口信息等书证;
2、证人谢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某,同案人吴某某、陈某某、胡某、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验、电子证物检查、扣押、辨认等笔录;
5、现场照片、扣押照片、光盘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为追求精神刺激,多次组织多人进行聚众淫乱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淫乱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数罪并罚。因其到案后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从轻情节,且未造成严重后果,建议对被告人刘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二千元;犯聚众淫乱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张如砉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8*******。
2.检察卷1册,侦查卷2册,光盘2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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