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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使用虚假身份证件案)_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2271986********,土家族,小学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贵州省铜仁市德江县**乡**村**组。因涉嫌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2020年6月26日由衡东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1日10时许,被告人刘某某无C1型驾驶证驾驶浙******长安牌小轿车在泉南高速公路上由东往西行驶,行驶至泉南高速公路衡东服务区时,被湖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衡阳支队新塘大队警察依法路面检查。被告人刘某某面对交警检查时,遂出示伪造的C1型驾驶证给交警检查。经查,被告人刘某某未办理C1型驾驶证,其出示的驾驶证系伪造。同日,被告人刘某某因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被衡东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伪造的驾驶证;2.户籍资料、到案经过、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单等书证;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的驾驶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某具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刘某某单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靖

2020年9月15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_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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