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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使用虚假身份证件案)_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溧检诉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6211988********,汉族,初中文化,经营南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南京市雨花台区********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号)。被告人刘某某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3月14日被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罚金人民币2000元;曾因在2019年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非营运汽车,于2020年3月18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交通警察大队罚款人民币1000元。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4月2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21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同年12月12日其机动车驾驶证被交通警察管理部门予以吊销,并于2018年3月14日被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刘某某为继续驾驶机动车辆,联系制假人员冒“宋某某”之名伪造了机动车驾驶证。2018年3月6日、3月15日、2019年3月17日,被告人刘某某驾驶其妻曹某某名下的苏AK****小型汽车时,分别使用该驾驶证处理交通违法行为。

2019年4月1日,被告人刘某某接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到案接受调查,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材料、刑事判决书、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交通违法行政处罚记分凭证、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2.被害人宋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调取的道路交通路口监控录像截图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伪造他人机动车驾驶证,并多次使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可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贻虎

202043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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