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荥检一部刑诉〔2020〕329号
被告人刘**,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8291991********,汉族,初中毕业,无业,群众 ,户籍地河南省郑州市**乡**村**号附**号,住址同上。曾因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3月31日被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又因涉嫌犯有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经荥阳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荥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涉嫌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在驾驶证被注销期间于2019年 8月3日、2019年9月 25日(当日两次)、分三次被周口高速交警大队、开封交警大队和荥阳市交警大队民警查获违章现场处罚时,将自己的照片贴到高**的驾驶证上接受违章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结案报告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
2、证人证言:证人高**的证言;
3、被告人的辩解与供述:被告人刘**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多次使用变造的他人驾驶证,用于处理其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荥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曹龙
2020年8月6日
(院印)
附:1、被告人刘**现在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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