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林右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右检一部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6199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镇**村**组。无前科。因涉嫌伪造、变造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5月27日被巴林右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10日被巴林右旗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本案由巴林右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伪造、变造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被告人刘某某通过微信联系了办理驾驶证的人办理机动车驾驶证,后因无法办理驾驶证,帮助其办理驾驶证的人就说帮其伪造一套假的驾驶证和身份证让其使用,被告人刘某某收到假的驾驶证和身份证后就一直随身携带使用。2019年5月27日,被告人刘某某驾驶车牌号蒙DC****小型轿车沿S205线由南向北行驶至巴林右旗巴林桥收费站附近时被巴林右旗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检查驾驶证时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身份证(梁某某),驾驶证(梁某某);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出警经过、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常住人口信息表、归案说明、情况说明;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刘某某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的机动车驾驶证和身份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红 丽
2020年4月30日
附: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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