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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伪造金融票证案)_山东省威海市文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威海市文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文检一部刑诉〔2020〕182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321973********,汉族,小学文化,群众,个体,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威海市文某区**镇**村**号,现居住地威海市文某区**镇**路**号。因涉嫌伪造金融票证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威海市公安局文某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2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威海市公安局文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伪造金融票证罪于2020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被告人刘某某通过办理假证人员伪造中国农业银行定期存单一张,面值壹万元。2019年9月11日9时许,阮某某持该假存单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某**分理处办理业务时,被柜员发现该定期存单系伪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伪造存单;2.书证:账户取款注销记录、证明、办案说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许某某、阮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视听资料:银行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伪造金融票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伪造金融票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威海市文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德约

2020年8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威海市文某区**镇**路**号,联系电话1526641****;

2.本案侦查卷宗2册,单页证据7页,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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