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某伪造身份证件案)_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狮检一部刑诉〔2020〕245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3211976********,汉族,中专文化,务工,出生地与户籍所在地均为江西省莲花县,现住莲花县**乡**村**号**室。因涉嫌代替考试罪,于2019年10月27日被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于2019年11月25日移送石狮市公安局侦查,石狮市公安局侦查终结后,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刘某某为了参加执业药师资格考试,以人民币180元的价格雇请他人(身份不清)利用自己的头像照片,制作名为“冯某某”的居民身份证及毕业证书,并在石狮市**镇**村**路**号后门**推拿门口取得伪造的证件。被告人刘某某使用上述身份参加2018年度、2019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后于2019年10月27日14时许在福建省泉州市**学校参加考试期间被监考老师发现并移送公安机关。同日,公安人员从被告人刘某某处扣押到上述伪造的居民身份证。经鉴定,上述身份证件缩微印刷、防伪膜、花纹及图案不符合公安部规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表、工作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冯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出具的《鉴别居民身份证证明书》;

5.辨认等笔录: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制作的扣押笔录及证人杜某某、被告人刘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伪造居民身份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拘役四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狮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许丽纯

                                 检察官助理 张晟玮

2020年6月19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西省莲花县**乡**村**号**室(联系电话:153593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扣押于石狮市公安局的涉案物品请依法判处;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