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某伪造身份证件案)_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萧检一部刑诉〔2020〕2473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8231972********,汉族,文盲,户籍地安徽省枞阳县**镇**村**号。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0年11月9月被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三个月,罚款500元;因在机动车驾驶证暂扣期间仍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0年11月19日被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三个月,罚款2000元;因使用伪造的机动车驾驶证,于2012年3月20日被处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3000元;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6月21日被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因在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于2020年12月4日被行政拘留七日,罚款1000元。因本案,于2020年12月14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左右,被告人刘某某联系他人伪造了一本其名下的机动车驾驶证,并以200元的价格向他人购买了该驾驶证,再将自己的照片贴在该驾驶证上。12月4日,被告人刘某某无证驾驶汽车途经杭州市萧山区某路口时,遇交警执行任务,向交警出示了上述驾驶证而被查获。

归案后,被告人刘某某如实供述了其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物证:驾驶证;

2、书证:案件移交单,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现场照片、交通违法记录、查询结果单,户籍资料,行政处罚决定书、前科查询;

3、证人证言:归案经过,情况说明;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

5、鉴定意见:机动车驾驶证审核结论;

6、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刑事扣押笔录、扣押清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伪造驾驶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沈玲芳

二○二一年一月四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刑事判决书1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