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延市检一部刑诉〔2020〕574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出生地黑龙江省望奎县,公民身份证号码2323241971********,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望奎县**镇**村***屯,现住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街***小区***室。曾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7月3日被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现因驾驶证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于2020年1月10日被吉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延吉分局各处以罚款2000元、罚款5000元和行政拘留10日的行政处罚(均已执行);因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1月20日被吉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延吉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20日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高速公路公安局延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被告人刘某某通过办假证的人员办理了一张准驾车型为A2的伪造的驾驶证并使用。2020年1月10日8时35分,被告人刘某某乘坐黑M****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黑****2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行驶至延吉北高速收费站出口时,被例行检查驾驶证的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调取高速公路监控视频发现,2020年1月10日5时12分,刘某某驾驶上述车辆经过珲乌高速338公里400米处;2020年1月5日21时51分,刘某某驾驶上述车辆经过大广高速155公里300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伪造的驾驶证;
2.书证:被告人刘某某的基本情况、户口簿复印件、抓获和破案经过、刑事判决书、违法犯罪情况查询记录单、刘某某伪造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及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行驶证复印件、行政处罚决定书、解除拘留证明书、罚款缴款证明、工商银行自助终端凭条、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高速监控抓拍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检测结论告知笔录、照片、情况说明、调取证据通知书、顺丰快递收发件清单;
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国家规定,伪造驾驶证并使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应当以伪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延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朴美玲
(院印)
2020年8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在黑龙江省绥化市取保候审;
2.移送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目录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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