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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伪造货币案)_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四西检刑检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9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82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榆树市********组,现住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小区**单元**室。无违法犯罪经历。因涉嫌伪造货币罪,于2020年2月25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伪造货币罪,于2020年6月3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6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办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于2019年末至2020年2月24日期间,在四平市铁西区**小区**室内,利用自己在互联网上购买的打印机、打印纸,自行在互联网上下载第五套人民币壹元、伍元、拾元、贰拾元、壹佰元模板制作假币,其伪造的不同面值人民币680余张,伪造人民币总面值达137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信息、无违法犯罪经历证明;

2. 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 指认笔录;

4.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真伪鉴定书;

5. 扣押清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国家货币管理法规,伪造货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货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邵越

2020年7月21日 

附件:

1. 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2. 被告人刘某某被取保候审;

3. 光盘一张;

4.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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