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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伪造货币案)_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二部刑诉〔2019〕27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2831991********,汉族,大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平度市**镇**村**号,住平度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村**号。2018年6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2019年4月9日因涉嫌伪造货币罪被平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经平度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平度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伪造货币罪,于2019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于同年8月14日、10月2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平度市公安局于同年9月14日、11月29日重新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9年3月份以来,被告人刘某某购买假币模板、电脑、打印机、防伪纸等设备材料,在其租住的平度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村**号房屋内,通过打印的方式伪造货币。4月9日、10日,平度市公安局工作人员在刘某某租房处扣押其伪造的面额为20元的人民币144张,总面额2880元;扣押其持有的面额为20元的人民币113张,总面额2260元。经中国人民银行平度市支行鉴定,从刘某某处扣押的人民币均为假币。

2、2019年2、3月份,被告人刘某某在明知对方伪造货币的情况下,向四川省**市余某某(QQ昵称“天天向上”,另案处理)销售用于伪造货币的防伪纸11000张,余某某用刘某某出售的防伪纸伪造了总面额20万元人民币的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达州市中心支行鉴定,从余某某处扣押的20万元人民币均为假币。

3、2019年2月份,被告人刘某某在明知对方伪造货币的情况下,向河南省**市张某某(QQ昵称“888”,另案处理)销售用于伪造货币的防伪纸2600张,张某某用刘某某出售的防伪纸伪造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新乡市中心支行鉴定,从张某某处扣押的人民币均为假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物证:受案登记表、报案记录、破案经过、户籍证明、搜查笔录、扣押清单、QQ聊天记录截图等;2.鉴定意见:中国人民银行平度市支行等货币真伪鉴定书;3.电子数据:平度市公安局电子数据勘验笔录;4.证人证言:证人余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伪造货币,并为他人伪造货币提供帮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货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二、三起事实系从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耀华

2019年12月29日

附: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平度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四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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