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1241989********,汉族,大学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县**乡**村**区**号,现住石家庄市桥西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7月18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至5月,被告人刘某某在经营河北国运贸易有限公司期间,以购车优惠力度大为诱惑骗取贺某某、徐某某和贾某某等客户办理贷款,后通过邮寄或当场交付的形式将机动车登记证书分别给了上述3名购车人。经查,该3本机动车登记证书系伪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伪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2.书证:河北省邢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证明、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鉴别结果、购车合同、抵押合同、贷款合同、河北顺丰速运有限公司运单等;3.证人证言:贺某某、徐某某、贾某某、李某某、牛某某、卢某某、曹某某证言;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电子数据、视频资料:刘某某通话音频资料;7.其它证明材料:接报案经过、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素娟
2019年11月21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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