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哈五检一部刑诉〔2020〕156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6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1031960********,汉族,高中文化,现住黑龙江省五常市**镇**街**小区**栋**单元**室,2019年12月29日因涉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被五常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7日经本院以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公安机关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五常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因新冠疫情影响,于2020年7月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3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2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28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份初,被告人刘某某通过网络伪造自己位于五常市**镇**街**小区**号楼**单元**室的的房产证于2018年10月11日、2018年11月20日在**镇居民秦某某手中利用伪造的房产证抵押借款,两次借款十万元钱。
被告人刘某某于2019年12月26日在黑龙江省**市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刘某某伪造的房产证一本;
2.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现实表现、民事卷宗等;
3.证人杨某某、秦某某、秦某甲、毛某某、于某某等的证言;
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书;
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为达到个人的目的,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一年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崔树成
检察官助理:史洪岩
2020年7月28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哈尔滨市第二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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